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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廓畸形
P
胸廓畸形未達輕度肺功能障礙者。
無體位規範
1. 胸廓畸形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礙者。2. 胸廓畸形經手術治療後。
1. 肺功能依本標準表附表三「役男肺功能檢查判讀標準」辦理。2. 胸廓畸形造成之心臟功能障礙依本標準表第 59 項「心臟病變」判定體位。3. 接受手術者須附診斷證明書及手術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