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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床或牙咬合不良
P
1. 骨性咬合不良或經治療六個月以上,無礙咀嚼功能者。2. 缺牙二分之一以上,經治療一年以上,可重建咀嚼功能者。
無體位規範
1. 骨性咬合不良或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仍妨礙咀嚼功能者。2. 缺牙二分之一以上,經治療一年以上,無法重建咀嚼功能者。
1. 骨性咬合不良治療未滿六個月者。2. 缺牙二分之一以上,重建治療未滿一年者。
咀嚼功能障礙係指僅能進食軟質或流質飲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