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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次

    17

  • 區分

    皮膚潰瘍

  • 代號

    P

  • 常備役體位

    潰瘍易於治療而不礙體能者。

  • 替代役體位

    重度皮膚潰瘍經治療一年以上,影響運動功能符合替代役體位標準者。

  • 免役體位

    重度皮膚潰瘍經治療一年以上,影響運動功能符合免役體位標準者。

  • 體位未定

    重度皮膚潰瘍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考

    1. 重度皮膚潰瘍係指皮膚潰瘍深度至真皮層以下「超過美國國家壓瘡諮詢委員會
    (National Pressure Ulcer Advisory Panel)皮膚潰瘍分級第二級以上」。
    2. 影響運動功能係以本標準表附表二「重要關節體位區分標準表」為判定標準。
    3. 重度皮膚潰瘍須由整形外科或皮膚科專科醫師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