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疤痕
P
無體位規範
1. 顏面増生性疤痕占顏面面積八分之一以上,未達六分之一者。2. 除面部外全身増生性疤痕占體表面積五分之一以上,無影響運動功能者。
1. 顏面増生性疤痕占顏面面積六分之一以上者。2. 除面部外全身増生性疤痕占體表面積五分之一以上,而影響運動功能者。3. 顏面肥厚性增生疤痕占顏面面積八分之一以上者。4. 除面部外全身肥厚性増生疤痕占體表面積五分之一以上者。
1. 疤痕不包含正常變異(variation),如青春痘之痘疤(Acne scar)。2. 肥厚性增生疤痕係指增生厚度零點五公分以上。3. 影響運動功能係以本標準表附表二「重要關節體位區分標準表」為判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