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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
無體位規範
1. 患精神病經診斷確定者。2. 曾患精神病,經診斷現已穩定或無症狀者。
1. 有精神病症狀未滿四個月正在觀察尚未確定診斷者。2. 藥物性精神病治療未滿一年仍在繼續治療中者。
須精神科專科醫師之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