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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次

    183

  • 區分

    精神官能症

  • 代號

    S

  • 常備役體位

    無體位規範

  • 替代役體位

    無體位規範

  • 免役體位

    精神官能症經每月規則治療六個月以上,仍持續呈現明顯症狀,造成日常生活功能、社會功能或職業功能減損者。

  • 體位未定

    精神官能症治療未滿六個月仍在繼續治療中者。

  • 備考

    須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並提供六個月以上完整治療病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