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
顱腦損傷
S
顱腦損傷經治療六個月以上,無神經功能障礙者。
無體位規範
1. 顱腦損傷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仍有神經功能障礙,或經電腦斷層等精密檢查,證實有腦實質損傷者。2. 經開顱手術移除顱骨內病灶者。3. 徵兵體(複)檢時,顱內仍置放引流管者。
顱腦損傷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開顱手術須附診斷證明書及手術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