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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次

    175

  • 區分

    周邊神經病變

  • 代號

    S

  • 常備役體位

    周邊神經病變經治療六個月以上,肌肉力量分級達第五級者。

  • 替代役體位

    無體位規範

  • 免役體位

    1. 周邊神經病變經治療六個月以上,肌肉力量分級第四級以下者。
    2. 遺傳性多發性周邊神經病變經診斷確定者。
    3. 複合型局部性疼痛性徵候群經治療三個月以上,仍有症狀者。

  • 體位未定

    周邊神經病變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 備考

    肌肉力量分級:
    第零級:肌肉不能收縮。
    第一級:有肌肉收縮,但無運動。
    第二級:無重力牽扯下可運動。
    第三級:僅可對抗重力運動。
    第四級:可對抗阻力運動。
    第五級:有充分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