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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部病變
S
無體位規範
1. 癲癇病經診斷確定者。2. 腦部疾病造成人格異常、協調功能障礙、語言功能障礙、肢體運動功能障礙、視野半側偏盲、肌緊張不全、肌跳躍或似舞蹈等不自主運動等。
1. 須由神經內科、神經外科、小兒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2. 癲癇病得採認過去病歷及腦波報告佐證。3. 癲癇病倘無腦波異常紀錄,須符合下列二目標準之一:(1) 檢附曾治療二年以上之完整病史資料。(2) 就診時(含急診)醫護人員所見之發作紀錄。4. 癲癇病未能證實者應一律徵集入營服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