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項次

    174

  • 區分

    腦部病變

  • 代號

    S

  • 常備役體位

    無體位規範

  • 替代役體位

    無體位規範

  • 免役體位

    1. 癲癇病經診斷確定者。
    2. 腦部疾病造成人格異常、協調功能障礙、語言功能障礙、肢體運動功能障礙、視野半側偏盲、肌緊張不全、肌跳躍或似舞蹈等不自主運動等。

  • 體位未定

    無體位規範

  • 備考

    1. 須由神經內科、神經外科、小兒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
    2. 癲癇病得採認過去病歷及腦波報告佐證。
    3. 癲癇病倘無腦波異常紀錄,須符合下列二目標準之一:
    (1) 檢附曾治療二年以上之完整病史資料。
    (2) 就診時(含急診)醫護人員所見之發作紀錄。
    4. 癲癇病未能證實者應一律徵集入營服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