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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野缺損
E
無體位規範
一眼視網膜疾病、視神經損傷、顱內病灶或其他病因,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以全幅視野檢查結果,視野平均小於三十度,或以中心三十度視野檢查均差(MD)小於負十二 dB 者。
因視網膜疾病、視神經損傷、顱內病灶等致視野缺損,治療未滿六個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