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項次

    171

  • 區分

    眼結核或眼梅毒

  • 代號

    E

  • 常備役體位

    眼梅毒經治療六個月以上,影響視力符合常備役體位標準者。

  • 替代役體位

    眼梅毒經治療六個月以上,影響視力符合替代役體位標準者。

  • 免役體位

    1. 眼梅毒經治療六個月以上,影響視力符合免役體位標準或仍未完治者。
    2. 眼結核經診斷確定者。

  • 體位未定

    眼梅毒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 備考

    1. 須由眼科或感染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並檢附診斷證明書。
    2. 眼梅毒是否完治須由眼科或感染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或經治療六個月以上,血清 RPR/VDRL 值已達四倍以上下降者。
    3. 視力檢查依本標準表第 148 項「視力」判定體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