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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結核或眼梅毒
E
眼梅毒經治療六個月以上,影響視力符合常備役體位標準者。
眼梅毒經治療六個月以上,影響視力符合替代役體位標準者。
1. 眼梅毒經治療六個月以上,影響視力符合免役體位標準或仍未完治者。2. 眼結核經診斷確定者。
眼梅毒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1. 須由眼科或感染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並檢附診斷證明書。2. 眼梅毒是否完治須由眼科或感染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或經治療六個月以上,血清 RPR/VDRL 值已達四倍以上下降者。3. 視力檢查依本標準表第 148 項「視力」判定體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