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
青光眼
E
無體位規範
1. 青光眼合併病理變化,經診斷確定者。2. 接受小樑切除手術者。
1. 青光眼無病理變化者,依本標準表第 148 項「視力」判定體位。2. 病理變化係指中心三十度視野檢查均差(MD)小於負十二 dB,且視神經盤凹陷比零點八以上。3. 經手術治療者須附診斷證明書及手術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