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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椎骨折或脫位
UL
無體位規範
脊椎骨折或脫位經保守治療六個月以上,影響運動功能符合替代役體位標準或神經功能檢查之神經電生理檢查無神經根病變者。
1. 脊椎骨折或脫位經保守治療六個月以上,影響運動功能符合免役體位標準或神經功能檢查之神經電生理檢查顯示有神經根病變者。2. 脊椎椎體骨折或脫位經保守治療六個月以上,脊椎椎體塌陷逾該椎體高度二分之一或駝背三十度以上者。3. 脊椎骨折或脫位接受手術治療者。
脊椎骨折或脫位保守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1. 神經功能檢查含理學檢查及神經電生理檢查(含神經傳導 NCV 及肌電圖 EMG檢查)。2. 脊椎骨折不包含尾骨或骶骨骨折。3. 頸椎外固定手術 ( 如 Halo vest) 不屬於手術治療範圍。4. 橫凸或脊突骨折以影響運動功能判定體位。5. 影響運動功能係以本標準表附表二「重要關節體位區分標準表」為判定標準。6. 經手術治療者須檢附診斷證明書及手術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