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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役體位
1. 除肩、髖、髕骨關節外之習慣性關節脫臼,經治療後不影響運動功能或運動功能符合常備役體位標準者。
2. 肩關節不穩定經 X 光壓力測試,與未懸掛 X 光相較,向下不穩定在一點五公分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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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體位
1. 除肩、髖、髕骨關節外之習慣性關節脫臼經治療後,影響運動功能符合替代役體位標準者。
2. 肩關節不穩定經 X 光壓力測試,與未懸掛 X 光相較,向下不穩定逾一點五公分,在二公分以下者。
3. 肩、髖、髕骨關節習慣性脫臼經診斷確定或接受手術治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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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體位
1. 除肩、髖、髕骨關節外之習慣性關節脫臼經治療後,仍影響運動功能,符合免役體位標準者。
2. 肩、髖、髕骨關節習慣性脫臼,經治療後關節仍不穩定,影響運動功能符合免役體位標準,或肌肉力量在三級以下者。
3. 肩關節多方向不穩定。
4. 肩關節不穩定經 X 光壓力測試,與未懸掛 X 光相較,向下不穩定逾二公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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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位未定
四肢或全身各關節脫臼治療未滿六個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