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項次

    133

  • 區分

    四肢關節脫臼或肩關節不穩定

  • 代號

    UL

  • 常備役體位

    1. 除肩、髖、髕骨關節外之習慣性關節脫臼,經治療後不影響運動功能或運動功能符合常備役體位標準者。
    2. 肩關節不穩定經 X 光壓力測試,與未懸掛 X 光相較,向下不穩定在一點五公分以下者。

  • 替代役體位

    1. 除肩、髖、髕骨關節外之習慣性關節脫臼經治療後,影響運動功能符合替代役體位標準者。
    2. 肩關節不穩定經 X 光壓力測試,與未懸掛 X 光相較,向下不穩定逾一點五公分,在二公分以下者。
    3. 肩、髖、髕骨關節習慣性脫臼經診斷確定或接受手術治療者。

  • 免役體位

    1. 除肩、髖、髕骨關節外之習慣性關節脫臼經治療後,仍影響運動功能,符合免役體位標準者。
    2. 肩、髖、髕骨關節習慣性脫臼,經治療後關節仍不穩定,影響運動功能符合免役體位標準,或肌肉力量在三級以下者。
    3. 肩關節多方向不穩定。
    4. 肩關節不穩定經 X 光壓力測試,與未懸掛 X 光相較,向下不穩定逾二公分者。

  • 體位未定

    四肢或全身各關節脫臼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 備考

    1. 習慣性脫臼須提供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並有二次以上復位紀錄佐證者。經手術治療者,須檢附診斷證明書及手術紀錄。
    2. 肩關節多方向不穩定須符合 X 光壓力測試,即患側腕部懸掛十磅重量時照肩部正面 X 光,與未懸掛 X 光時相較,肱骨頭與肩峰距離向下移位二公分以上,同時具有向前 Apprehension Test(+) 及向後 Posterior stress Test(+) 者。
    3. 肌肉力量分級:
    第零級:肌肉不能收縮。
    第一級:有肌肉收縮,但無運動。
    第二級:無重力牽扯下可運動。
    第三級:僅可對抗重力運動。
    第四級:可對抗阻力運動。
    第五級:有充分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