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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肢肌肉萎縮
UL
無體位規範
四肢任一肢肌肉萎縮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上臂或小腿相差逾一公分,在二公分以下;或下肢大腿相差逾二公分,在三公分以下者。
1. 一肢體肌肉萎縮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上臂或小腿相差逾二公分,或大腿相差逾 三公分者。2. 一肢體進行性肌肉萎縮,併重度麻痺及功能限制者。
一肢體肌肉萎縮經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1. 四肢周圍之測量:(1) 上肢:尺骨鷹嘴向上十至十二公分為上臂周圍測量處。(2) 下肢:膝蓋骨上缘向上十至十二公分為大腿周圍測量處。脛骨粗隆向下十至十二公分為小腿周圍測量處。2. 膝關節損傷所致之肌肉萎縮,依本標準表第 121 項「膝關節損傷」判定體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