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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性(退化)或外傷性關節炎
UL
骨性或外傷性關節炎經治療一年以上,不影響運動功能,或運動功能符合常備役體位標準者。
單一重要關節之骨性或外傷性關節炎經治療一年以上,仍有明顯關節炎症狀者,或影響運動功能符合替代役體位標準者。
1. 單一重要關節之骨性或外傷性關節炎經治療一年以上,仍影響運動功能符合免役體位標準者。2. 二個以上重要關節之骨性或外傷性關節炎經治療一年以上,仍有明顯關節炎症狀者。
骨性或外傷性關節炎治療未滿一年者。
1. 重要關節係指本標準表附表二「重要關節體位區分標準表」所列肩、頸、腰、肘、腕、髖、膝、踝關節。2. 明顯關節炎症狀係指該患部有腫脹、疼痛及熱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