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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役體位
1. 膝關節十字韌帶斷裂經治療一年以上,膝關節不穩定性與正常側比較在零點五公分以下 ( 第一度 ),經 X 光檢查無關節炎病變者。
2. 膝關節十字韌帶附生性(剝離性或撕裂性)骨折,經治療一年以上,膝關節不穩定性與正常側比較在零點五公分以下 ( 第一度 ),經 X 光檢查無關節炎病變
者。
3. 膝關節韌帶或半月板軟骨損傷經治療六個月以上,合併有肌肉萎縮,大腿周徑差異在二公分以下者。
4. 膝關節十字韌帶附生性(剝離性或撕裂性)骨折,經治療一年以上,合併有肌肉萎縮,大腿周徑差異在二公分以下者。
5. 膝關節軟骨損傷或髕骨軟化症經關節鏡檢查,其軟骨變化屬第一或第二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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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體位
1. 膝關節十字韌帶斷裂經治療一年以上,膝關節不穩定性與正常側比較逾零點五公分,在一公分以下 ( 第二度 ),經 X 光檢查無關節炎病變者。
2. 膝關節十字韌帶附生性(剝離性或撕裂性)骨折,經治療一年以上,膝關節不穩定性與正常側比較逾零點五公分,在一公分以下 ( 第二度 ),經 X 光檢查無
關節炎病變者。
3. 膝關節韌帶或半月板軟骨損傷經治療六個月以上,合併有肌肉萎縮,大腿周徑差異逾二公分,在四公分以下者。
4. 膝關節十字韌帶附生性(剝離性或撕裂性)骨折,經治療一年以上,合併有肌肉萎縮,大腿周徑差異逾二公分,在四公分以下者。
5. 膝關節軟骨損傷或髕骨軟化症經關節鏡檢查,其軟骨變化屬第三級者。
6. 髕骨關節軟骨部分切除與正常側比較未達三分之一者。
7. 兩膝膝關節十字韌帶均斷裂未接受重建手術,經治療一年以上,兩側膝關節不穩定性皆在零點五公分以下,經 X 光檢查無關節炎病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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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體位
1.曾有膝關節十字韌帶斷裂經治療一年以上,膝關節不穩定性與正常側比較逾一公分,或經X光檢查有關節炎病變且患部腫脹、疼痛及熱感者。
2.膝關節十字韌帶附生性(剝離性或撕裂性)骨折,經治療一年以上,膝關節不穩定性與正常側比較逾一公分,或經X光檢查有關節炎病變且患部腫脹、疼痛及熱感者。
3.膝關節韌帶或半月板軟骨損傷經治療六個月以上,合併有肌肉萎縮,大腿周徑差異逾四公分者。
4.膝關節十字韌帶附生性(剝離性或撕裂性)骨折,經治療一年以上,合併有肌肉萎縮,大腿周徑差異逾四公分者。
5.膝關節軟骨損傷或髕骨軟化症經關節鏡檢查,其軟骨變化屬第四級者。
6.髕骨關節軟骨部分切除與正常側比較達三分之一以上者。
7.半月板軟骨全切除者。
8.髕骨全缺損者。
9.兩膝膝關節十字韌帶均斷裂未接受重建手術,經治療一年以上,任一側膝關節不穩定性逾零點五公分或經X光檢查有關節炎病變且患部腫脹、疼痛及熱感者。
10.兩膝膝關節十字韌帶均斷裂,任一側接受重建手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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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位未定
1.膝關節十字韌帶斷裂或重建手術未滿一年者。
2.膝關節十字韌帶附生性(剝離性或撕裂性)骨折,治療未滿一年者。
3.半月板軟骨經部分切除未滿六個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