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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次

    121

  • 區分

    膝關節損傷

  • 代號

    L

  • 常備役體位

    1. 膝關節十字韌帶斷裂經治療一年以上,膝關節不穩定性與正常側比較在零點五公分以下 ( 第一度 ),經 X 光檢查無關節炎病變者。
    2. 膝關節十字韌帶附生性(剝離性或撕裂性)骨折,經治療一年以上,膝關節不穩定性與正常側比較在零點五公分以下 ( 第一度 ),經 X 光檢查無關節炎病變
    者。
    3. 膝關節韌帶或半月板軟骨損傷經治療六個月以上,合併有肌肉萎縮,大腿周徑差異在二公分以下者。
    4. 膝關節十字韌帶附生性(剝離性或撕裂性)骨折,經治療一年以上,合併有肌肉萎縮,大腿周徑差異在二公分以下者。
    5. 膝關節軟骨損傷或髕骨軟化症經關節鏡檢查,其軟骨變化屬第一或第二級者。

  • 替代役體位

    1. 膝關節十字韌帶斷裂經治療一年以上,膝關節不穩定性與正常側比較逾零點五公分,在一公分以下 ( 第二度 ),經 X 光檢查無關節炎病變者。
    2. 膝關節十字韌帶附生性(剝離性或撕裂性)骨折,經治療一年以上,膝關節不穩定性與正常側比較逾零點五公分,在一公分以下 ( 第二度 ),經 X 光檢查無
    關節炎病變者。
    3. 膝關節韌帶或半月板軟骨損傷經治療六個月以上,合併有肌肉萎縮,大腿周徑差異逾二公分,在四公分以下者。
    4. 膝關節十字韌帶附生性(剝離性或撕裂性)骨折,經治療一年以上,合併有肌肉萎縮,大腿周徑差異逾二公分,在四公分以下者。
    5. 膝關節軟骨損傷或髕骨軟化症經關節鏡檢查,其軟骨變化屬第三級者。
    6. 髕骨關節軟骨部分切除與正常側比較未達三分之一者。
    7. 兩膝膝關節十字韌帶均斷裂未接受重建手術,經治療一年以上,兩側膝關節不穩定性皆在零點五公分以下,經 X 光檢查無關節炎病變者。

  • 免役體位

    1.曾有膝關節十字韌帶斷裂經治療一年以上,膝關節不穩定性與正常側比較逾一公分,或經X光檢查有關節炎病變且患部腫脹、疼痛及熱感者。
    2.膝關節十字韌帶附生性(剝離性或撕裂性)骨折,經治療一年以上,膝關節不穩定性與正常側比較逾一公分,或經X光檢查有關節炎病變且患部腫脹、疼痛及熱感者。
    3.膝關節韌帶或半月板軟骨損傷經治療六個月以上,合併有肌肉萎縮,大腿周徑差異逾四公分者。
    4.膝關節十字韌帶附生性(剝離性或撕裂性)骨折,經治療一年以上,合併有肌肉萎縮,大腿周徑差異逾四公分者。
    5.膝關節軟骨損傷或髕骨軟化症經關節鏡檢查,其軟骨變化屬第四級者。
    6.髕骨關節軟骨部分切除與正常側比較達三分之一以上者。
    7.半月板軟骨全切除者。
    8.髕骨全缺損者。
    9.兩膝膝關節十字韌帶均斷裂未接受重建手術,經治療一年以上,任一側膝關節不穩定性逾零點五公分或經X光檢查有關節炎病變且患部腫脹、疼痛及熱感者。
    10.兩膝膝關節十字韌帶均斷裂,任一側接受重建手術者。

  • 體位未定

    1.膝關節十字韌帶斷裂或重建手術未滿一年者。
    2.膝關節十字韌帶附生性(剝離性或撕裂性)骨折,治療未滿一年者。
    3.半月板軟骨經部分切除未滿六個月者。

  • 備考

    1. 間骨塉突出增生者不列入骨性關節炎病變。
    2. 已手術切除組織者於徵兵複檢需檢附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骨科專科醫師之手術紀錄及相關病理報告。
    3. 髕骨軟骨軟化之分類為:
    第一級:軟骨軟化。
    第二級:裂痕或表淺纖維化。
    第三級:深部纖化如蟹肉狀。
    第四級:磨損至軟骨下骨。
    4. 軟骨軟化之判定須經關節鏡檢查並附手術紀錄及照片證明,但必要時仍得進行關節鏡檢查。
    5. 兩膝膝關節十字韌帶均斷裂者,須經關節鏡或磁振攝影 (MRI) 檢查及判定。
    6. 膝關節十字韌帶與副韌帶或軟骨同時損傷時,體位未定時間應以一年為判定標準。
    7. 膝關節不穩定測量方式以X光壓力測試、GNRB或KT1000以上機型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