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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趾症或足趾畸形
UL
多趾症、足趾畸形或經治療六個月以上,無礙穿軍鞋者。
多趾症、足趾畸形或經治療六個月以上,有礙穿軍鞋者。
多趾症或足趾畸形經手術治療六個月以上,仍有礙步行者。
多趾症或足趾畸形手術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多趾症或足趾畸形經治療後,若有截趾或功能障礙,依本標準表第 119 項「足趾缺失或關節活動受限」及附表二「重要關節體位區分標準表」判定體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