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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次

    119

  • 區分

    足趾缺失或關節活動受限

  • 代號

    L

  • 常備役體位

    一足第二趾至第五趾任一趾缺失者。

  • 替代役體位

    1. 一足拇趾一趾節缺失者。
    2. 一足拇趾或二趾蹠趾關節活動範圍在十五度以下者。
    3. 一足第二趾至第五趾均不完全缺失者 ( 蹠趾關節保持完好者 )。

  • 免役體位

    1. 一足拇趾缺失者。
    2. 一足三趾以上蹠趾關節活動範圍在十五度以下者。
    3. 一足第二趾至第五趾任二趾缺失者。

  • 體位未定

    足趾肌腱斷裂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 備考

    趾缺失係指自蹠趾關節以下完全缺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