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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次

    117

  • 區分

    手指缺損或肌腱損傷

  • 代號

    U

  • 常備役體位

    1. 手指缺損程度未達替代役體位標準者。
    2. 多節或併指症。

  • 替代役體位

    1. 拇指或食指缺失一節者。
    2. 一手中指、無名指缺失合計二節者。
    3. 一手中指或無名指缺失一節合併小指缺失二節者。
    4. 一手小指全失者。

  • 免役體位

    1. 手指缺損程度逾替代役體位標準者。
    2. 一手肌腱損傷喪失該手功能者。

  • 體位未定

    手指肌腱斷裂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 備考

    1. 手指第一節係從遠心端計算,依本標準表附圖 - 圖 10 說明。
    2. 一指缺失逾一節未達二節者以一節計算;未達一節者不予列計。
    3. 手指肌腱損傷、多指或併指症經手術治療後,指關節之體位依本標準表附表二「重要關節體位區分標準表」為判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