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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次

    115

  • 區分

    四肢骨折

  • 代號

    UL

  • 常備役體位

    1. 手部、足部骨折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不影響運動功能,或運動功能符合常備役體位標準者。
    2. 四肢骨折經治療一年以上,不影響運動功能,或運動功能符合常備役體位標準者。

  • 替代役體位

    1. 手部、足部骨折經治療六個月以上,影響運動功能符合替代役體位標準者。
    2. 四肢骨折經治療一年以上,影響運動功能符合替代役體位標準者。

  • 免役體位

    1. 手部、足部骨折經治療六個月以上,致重度畸形或影響運動功能符合免役體位標準者。
    2. 四肢骨折經治療一年以上,致重度畸形或影響運動功能符合免役體位標準者。

  • 體位未定

    1. 手部或足部骨折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2. 四肢骨折未滿一年者。

  • 備考

    1. 手部係指腕關節(含)以下。
    2. 足部係指踝關節(含)以下。
    3. 檢查結果依本標準表第 122 項「長骨變形」、附表二「重要關節體位區分標準表」或其他相關項次判定體位。
    4. 內固定留存與否不影響體位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