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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役體位
1. 手部、足部骨折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不影響運動功能,或運動功能符合常備役體位標準者。
2. 四肢骨折經治療一年以上,不影響運動功能,或運動功能符合常備役體位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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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體位
1. 手部、足部骨折經治療六個月以上,影響運動功能符合替代役體位標準者。
2. 四肢骨折經治療一年以上,影響運動功能符合替代役體位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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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體位
1. 手部、足部骨折經治療六個月以上,致重度畸形或影響運動功能符合免役體位標準者。
2. 四肢骨折經治療一年以上,致重度畸形或影響運動功能符合免役體位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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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位未定
1. 手部或足部骨折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2. 四肢骨折未滿一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