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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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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體位規範
1. 無法治癒之慢性疾病致不堪服役者。2. 國內罕見疾病致機(功)能障礙符合免役體位標準,或倚賴持續性藥物或食物控制,具完整病史佐證者。
慢性疾病治療未滿三個月者。
1. 國內罕見疾病須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者屬之。2. 國內罕見疾病須由醫學中心層級之醫院診斷確定並附檢驗報告證明之。3. 不堪服役係指行動不便致生活需他人照顧者。4. 慢性疾病或經治療後,符合本標準表中其他項次標準者,依該項次判定體位。5. 持效期內之身心障礙證明,其障礙類別屬其他類先天代謝異常、罕見疾病或先天缺陷,障礙程度於輕度以上者,得檢附身心障礙鑑定表或診斷證明書,逕判體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