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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傷或損傷
P
外傷或損傷經治療六個月以上,運動功能符合常備役體位標準者。
外傷或損傷經治療六個月以上,嚴重影響功能,符合免役體位標準或不堪服役者。
外傷或損傷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1. 外傷或損傷所需治療時間依本標準表內相關項次認定。2. 不堪服役係指行動不便致生活需他人照顧者。3. 影響運動功能係以本標準表附表二「重要關節體位區分標準表」為判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