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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次

    8

  • 區分

    外傷或損傷

  • 代號

    P

  • 常備役體位

    外傷或損傷經治療六個月以上,運動功能符合常備役體位標準者。

  • 替代役體位

    外傷或損傷經治療六個月以上,運動功能符合常備役體位標準者。

  • 免役體位

    外傷或損傷經治療六個月以上,嚴重影響功能,符合免役體位標準或不堪服役者。

  • 體位未定

    外傷或損傷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 備考

    1. 外傷或損傷所需治療時間依本標準表內相關項次認定。
    2. 不堪服役係指行動不便致生活需他人照顧者。
    3. 影響運動功能係以本標準表附表二「重要關節體位區分標準表」為判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