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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次

    3

  • 區分

    法定傳染病

  • 代號

    P

  • 常備役體位


    法定傳染病經治療六個月以上,無後遺症,或運動功能符合常備役體位標準者。

  • 替代役體位


    法定傳染病經治療六個月以上,影響運動功能符合替代役體位標準者。

  • 免役體位

    1. 曾患法定傳染病經治療六個月以上,留有後遺症且影響運動功能符合免役體位 標準者。
    2. 法定傳染病經診斷後顯難治癒,或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仍未痊癒者。

  • 體位未定

    法定傳染病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 備考

    1. 法定傳染病係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法定傳染病。
    2. 法定傳染病於本標準表另有規定者,依該項次判定體位。
    3. 影響運動功能係以本標準表附表二「重要關節體位區分標準表」為判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