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自「精實案」後,兵員供給超過需求,役男無法如期入營者,人數眾多,同時攸關公眾利益的社會事務卻缺乏人手,如何將國軍溢出兵員及不適服常備兵役而未達免役標準者有效應用,經檢討宜比照歐洲國家,以有效運用人力資源,投入社會治安與服務領域,擴大青年服務國家的範疇,應列為政府重大施政之一環,行政院乃於87年9月18日指示:「由內政部於二年內規劃完成社會役並付諸實施。」
為因應兵役興革之新制度,經於87年3月起分別依階段性任務遂行,先後成立「行政院兵役替代役推動委員會」、「內政部兵役替代役專案小組」、「內政部役政署規劃小組」、「內政部役政署執行小組」,歷經二年餘,增修法規核定發布實施者,計有四十種,如兵役法、兵役法施行法、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等,政府並於89年5月起正式施行替代役。
為貫徹兵役及替代役制度及配合「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前段「為執行兵役及替代役事務,內政部應成立役政署」之規定,「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條例」草案於90年10月11日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於91年1月16日奉 總統公布。並於91年3月1日正式成立內政部役政署(102年9月1日組織調整),以統籌規劃與推展兵役及替代役之服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