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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法規查詢

 

役男之家屬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規定出境就學,且合於教育部所訂「國外學歷查證(驗)及認定作業要點」規定,同意比照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3條第1項第5款規定認定。


依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3條第1項第5款免予列計家屬規定「正在政府立案之學校修習學士以下學位者,其就讀最高年齡,高中(職)至20歲,大專院校至24歲,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1年得延長年齡1歲。」本案役男弟為小留學生,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規定出境就讀澳洲墨爾本大學,如其檢附之證明文件影本(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在學證明)與正本相符,且合於教育部所訂「國外學歷查證(驗)及認定作業要點」規定,同意比照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3條第1項第5款規定認定並請依權責核處。(內政部役政署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役署甄字第0九五000六二四八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