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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法規查詢

 

有關家庭因素服替代役役男,經查如未確實返家住宿盡其照顧家屬之責,改採集中住宿管理。


 役男如經核准以家庭因素服替代役,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略以,違法之行政處分,受益人無同法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外,不得撤銷其資格。另依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21條規定,役男因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以於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為原則。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因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得採返家住宿。內政部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肆、十四規定,因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得返家住宿。綜其前揭相關法條,以家庭因素服替代役役男係「得」返家住宿,非「應」返家住宿。是以,渠等役男如下勤後逗留在外,染上不良嗜習,未盡照顧家庭之責,同意○○縣(市)府建議,將其集中住宿管理。至於前項役男施行集中住宿管理前,就其違反規定之行為,應先予適時規勸輔導外,可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等相關規定懲處(如罰勤、輔導教育...),並事先告知役男及家屬,若情形仍未改善,則改採集中住宿管理,以使其有改過向善之機會。(內政部役政署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役署甄字第0九二000一六六一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