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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法規查詢

 

役男與養父辦理收養登記時已逾十歲,惟經查證役男出生後為養父拾獲至登記收養前,一直為養父撫養屬實,同意其列計役男家屬範圍。


 替代役現役役男康○○………為棄嬰,出生後為養父………拾獲,以寄居方式撫養,至民國83年方因康員就學問題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辦理收養認可(當時康員已逾10歲)。案經○○縣政府派員實地訪查證實:﹂康員於養父拾獲至登記收養前,一直為養父撫養屬實, 目前康父除役男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情況堪憐。」同意依「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准予提前退役。(內政部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內授役字第0九二00八0五九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