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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申請

 

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1. 法規依據: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3
  2. 申請條件:待徵役男若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於入營前檢附有關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以家庭因素服替代役,經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後得分發回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

o    役男家屬均屬60歲以上、未滿18歲。

o    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o    役男家屬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o    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o    符合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所定之生活扶助等級。

  1. 受理機關: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2. 審核(同意)機關:戶籍地縣市政府。
  3. 應檢送表件:申請書、戶籍資料、身心障礙證明文件、重大傷病證明文件、在學證明‧‧‧‧‧等相關資料。
  4. 審查內容:

o    檢附表件是否齊全。

o    調查家況。

o    申請表格及審查作業流程圖請至業務資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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