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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須知

 

兵役概述

  1. 關於服兵役
    A.按憲法及兵役法相關規定,中華民國男子於19歲之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稱為役齡男子,依法有履行兵役之義務。應就戶籍地接受兵籍調査、徵兵檢査、抽籤及徵集等徵兵處理程序 並依役男徵兵檢查結果核判體位,分為「常備役體位」丶「替代役體位」或「免役體位」。
    B.各年次役男服役役期(如附圖):
       a.核判為常備役體位之役男,應服常備兵現役1年(82年次以前役男或94年次以後役男)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4個月(83年次至93年次出生之役男)。
       b.核判為替代役體位之役男,應服替代役1年(82年次以前役男或94年次以後役男)或接受補充兵役軍事訓練12天(83年次至93年次出生之役男)。
       c.免役體位者免服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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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兵役的區分
    兵役分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及替代役,並依其服役性質區分如下:
    1. 軍官役: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
    2. 士官役:常備士官役、預備士官役。
    3. 士兵役:常備兵役、補充兵役。
    4. 替代役:一般替代役(警察役、消防役、社會役、公共行政役)及研發替代役。
    以上的兵役,除義務役之預備軍官役、預備士官役、常備兵役、補充兵役及替代役外,尚可志願選服軍官役、士官役及志願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