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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權益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申請身心障礙檢定相關規定宣導

一、服替代役期間因傷或因病發生身心障礙,請參考「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第2條附件之身心障礙等級標準,如符合請依第3條規定提出身心障礙檢定申請。
二、申請身心障礙檢定役男及服勤單位應檢附資料: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發生身心障礙,應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病歷紀錄(摘要、病理報告及手術紀錄)(影本均需加蓋醫院章戳)等相關資料,並於服役期間向服勤單位提出申請。
服勤單位:應於服役期間協助役男檢附因公傷病證明書(非因公免附)、替代役役男傷病報告(格式如附件1、2)及前項役男所附相關醫療資料,函送役政司辦理身心障礙檢定。
三、依據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身心障礙等級之認定以傷癒或治療終止或確知目前醫學技術無法矯治時,經鑑定身體功能確有障礙無法恢復時之檢定為準。
四、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33條第2、3項規定:申請身心障礙等級複檢者,以服替代役期間為限。但因公成殘核定有案者,於不具替代役現役身分之日起5年內,因同一原因身心障礙等級增劇時,經複檢屬實,得改列身心障礙等級。
役男申請身心障礙檢定後,依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規定,函請指定之醫院辦理身心障礙鑑定,經核定身心障礙等級並發布身心障礙通報後辦理後續慰問、保險及撫卹等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