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服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者,其役期較常備兵役長三年以內;未能服滿規定之役期者,改服一般替代役; 其所服期間除第一階段按實際日數計算外,其餘期間以四分之一計算,折抵應服之役期。
但分發至用人單位之服役期間未滿一年者,該階段期間不予計算折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