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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初設戶籍男子兵役說明

 

大陸地區來臺役男之兵役說明

 5.1. 大陸地區來臺役男

大陸地區人民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規定向本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臺灣地區居留證。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17條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0、31條規定時,得向移民署申請定居,經許可後,憑臺灣地區定居證向預定申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同時請領國民身分證。大陸地區來臺役男在臺設有戶籍者,役齡期間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5.2. 徵兵處理條件
大陸地區來臺役男,於役齡期間在臺初設戶籍登記,依「徵兵規則」第39條規定,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於屆滿1年後,應辦理徵兵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