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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義務役致身心障礙人員購置輔具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81231日台內役字第1081062529號函制定公布

一、內政部為照顧服義務役期間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之退伍(役)、停役人員(以下簡稱身心障礙人員)生活品質,補助其購置輔具相關費用,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補助對象:經國防部、內政部核定有案之身心障礙人員。
三、補助輔具項目及金額:
(一)本要點輔具補助項目準用衛生福利部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及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之輔具/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項目。
(二)身心障礙人員購置輔具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核准補助費用後,不足之款項由內政部役政署(以下簡稱本署)辦理同額補助。但補助金額與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補助金額之合計總額不得超過輔具實際購置金額。
(三)前款所定本署同額補助金額,如係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人員購置輔具,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四、身心障礙人員申請輔具費用補助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表一)。附表一下載
(二)服義務役期間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核准補助購置輔具函影本。
(四)購買輔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五)領據正本(如附表二)。附表二下載
(六)身心障礙人員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五、依本要點申請輔具費用補助之辦理程序如下:
(一)由身心障礙人員或委託有行為能力者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二)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進行初審,並將證明文件、初審有關資料及支出分攤表正本(如附表三),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審。附表三下載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到前款案件時,應於七日內完成複審,並將證明文件及複審有關資料,函報本署核定。
(四)本署收到前款案件時,應於七日內核定,並將核定結果函知身心障礙人員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費用匯入身心障礙人員指定帳戶;核定不合格者,應敘明理由。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本署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撤銷核定結果函,並追繳  已領之補助。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七、本要點所定輔具補助所需經費,由本署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