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提供袍澤生活協助計畫 |
1.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台內役字第1000830160號函制定公布
2.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台內役字第1010830900號函修正公布
3.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台內役字第 1060830100號函修正公布(原名稱:傷殘退伍退役全半癱人員生活協助實施計畫)
4.中華民國106年 11 月 28 日台內役字第 1060830657 號函修正公布
|
|
|
為呼應行政院建構完整之長期照顧體系及推動創新利民措施, 且有效運用替代役人力從事公益服務, 發揮「愛心」、「服務」、「責任」、「紀律」四大服勤理念, 提供服役受傷人員生活協助,使其感受社會溫暖, 並使家屬得以喘息,促進社會更臻溫馨和諧。 |
|
|
|
|
一、服務人力:以下列第一目為主,其餘各目為輔。 |
|
|
|
(一) |
內政部役政司替代役役男。 |
(二)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社會役役男。 |
(三)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役役男。 |
(四) |
衛生福利部醫療役役男。 |
(五) |
教育部教育服務役役男。 |
(六) |
內政部消防署消防役役男。 |
|
|
|
|
二、服務對象: |
|
|
(一) |
服役受傷,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認可需照顧者。 |
(二) |
因公受傷列管有案者列為優先服務對象。 |
|
|
|
三、服務項目:提供下列定期或不定期服務事項。 家屬或從事看護工作者必須在場。 但有特殊困難並報經內政部(役政署)核可者,得以切結書代替。 |
|
|
(一)協助就醫: |
協助陪同就醫(含復健及心理諮商等)、協助督促服藥。 |
(二)協助家務: |
代購膳食、居家環境改善(以案主基本生活範圍為主)、協助個人清潔、陪同購物。 |
(三)文書(資訊)服務: |
協助案主申辦輔具費用補助等福利事項、運用資訊科技。 |
(四)陪伴關懷: |
電話慰問、到府訪視、紓解情緒、代讀書報、陪同聊天、陪同散步。 |
(五)陪同參觀藝文、宗教及資訊展等活動、陪同用餐。 |
(六)陪同公益服務。 |
(七)聯誼服務:陪同服役受傷人員及其家屬參與聯誼活動。 |
(八)其他有助益之特定服務事項。 |
|
|
|
|
四、服務時間: |
|
|
(一) |
每一案主申請時段以星期一至星期五(國定例假日除外)役男服勤時間內於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為原則。 |
(二) |
役男依規定於服勤單位簽到、簽退, 及按時登錄生活協助日誌表, 並應於退役前一週填妥服務交接紀錄表。 |
|
|
|
|
|
一、 督導: |
內政部(役政司)邀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成立專案小組, 負責計畫之訂定、監督、考核及服務人力教育訓練。 |
二、 主辦: |
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提報「市、縣(市)替代役提供袍澤生活協助計畫」 及統籌服務人力之役男,必要時協調轄內替代役服勤單位協助本計畫之執行。
|
三、 協辦: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教育部、內政部消防署所轄各地替代役服勤單位。 |
四、 執行: |
鄉(鎮、市、區)公所,負責調查服役受傷人員需服務對象, 聯繫與排定服務人力役男。 |
|
|
|
|
一、 |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服役受傷人員、 家屬或其委託照顧者之申請後,帶領替代役役男訪查關懷該受傷人員生活情形, 經評估後可以提供服務者,將申請表轉送直轄市、縣(市)政府; 倘若無法提供服務,須向申請者婉轉說明原因。
|
二、 |
需用機關、服勤單位或用人單位, 亦得以電話通知方式代為申請生活協助需求, 並由鄉(鎮、市、區)公所依前款規定辦理。
|
三、 |
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提供生活協助服務後, 應將申請表及「市、縣(市)替代役提供袍澤生活協助計畫」,函送內政部。
|
四、 |
內政部審核符合規定者,函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撥付經費。 |
五、 |
因服役受傷人員如需至外縣市就醫或居住, 應於五個工作天前,向戶籍地或居住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該鄉(鎮、市、區)公所應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替代役役男服務, 並函報內政部,據以核撥交通費。
|
六、 |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內政部核定服務內容通知服役受傷人員, 並指派替代役役男(含家庭因素)或協調協辦單位役男執行生活協助 (運用家庭因素役男者須注意其兼顧原家庭照顧之需求)。
|
七、 |
役男提供服務事項時,若發生緊急狀況,應通知家屬及協助就醫處理。
|
八、 |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一般替代役申請程序, 申請替代役役男辦理本項業務,役男於備勤時間之管理得就近協調協辦單位協助。
|
九、 |
服務役男自服勤地至服務地往返得依公民營大眾運輸工具票價, 以不繞路為原則發給交通費, 如服務地點是大眾交通工具無法到達者可比照公民營大眾運輸工具同公里數路段票價計算。
|
十、 |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實際情形增減服務對象, 重行提報執行計畫。 |
十一. |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不定期聘請社工專業人員對服務之役男予以講習。 |
十二. |
辦理本計畫之成果應登錄於內政部專屬網頁。 |
|
|
|
|
|
一、 |
建置計畫專屬網站:提供服役受傷人員互動交流平台。 |
二、 |
印製文宣資料: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長宣導使用。 |
三、 |
拍攝宣導短片:運用大眾傳播媒體(網站)宣導周知。 |
四、 |
辦理成果發表會:邀請服務役男、服役受傷人員及家屬現身說法。 |
五、 |
運用大眾傳播媒體宣導:接受電台專訪、發布新聞稿。 |
|
|
|
|
一、 |
全人整合關懷教育訓練:提供服務替代役役男及役政人員專業訓練。 |
二、 |
訪視關懷訓練: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長,政府照顧服役受傷人員生活協助措施等相關資訊。
|
|
|
|
|
一、 |
服務狀況調查:每季辦理服務對象意見調查。 |
二、 |
專案小組評估:(一)書面資料檢視:訪視紀錄、生活日誌表、成果統計表、專屬網站使用狀況等。 (二)實地個案訪視:由專家學者每年定期擇選個案實地訪視。 |
三、 |
委託專家學者進行專案成效評估。 |
|
|
|
|
一、 |
單位考核:本實施計畫成果列入業務督訪考核項目,併入兵役節績優單位表揚。 |
二、 |
替代役役男考核: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及「內政部績優替代役役男表揚計畫」考核評選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 |
|
|
|
|
一、 |
本計畫所需經費之申請程序及核銷方式比照「內政部輔導辦理替代役役男公益服務經費配合計畫」辦理。 |
二、 |
本計畫不定期服務役男交通費,以每人每年申請二十次為限。如有特殊需要,應報內政部核備後再酌予增加。 |
三、 |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計畫所需交通費,每三個月檢附印領清冊(需黏貼憑證完成內部審核程序)及實施成果表送內政部(役政署)核銷。若因經費不足或情況特殊者,得先敘明理由,報經內政部(役政署)核備後,掣據送內政部預撥經費,並於每三個月辦理經費核銷。印領清冊及實施成果表,請由替代役提供袍澤生活協助服務網(http://5680m.nca.gov.tw) 列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