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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簡介
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簡介
  • 為有效處理官兵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案件,特設置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分下列二級:
    1. 第一級委員會:
      • 國防部總政戰局官兵權保會–負責國防部各聯參、直屬機關(單位)及勤務部隊或不宜由各總司令(司令)部處理之官兵權益保障初審案件。
      • 國防部陸軍總部官兵權保會、國防部海軍總部官兵權保會、國防部空軍總部官兵權保會、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官兵權保會、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官兵權保會、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官兵權保會–負責所屬單位官兵權益保障初審案件。
    2. 第二級委員會–國防部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
  • 保障對象:
    1. 現役軍官、士官、士兵。
    2. 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七條所指之軍校學生。
    3. 國軍官兵眷屬及遺眷。
    4. 國軍聘雇人員。
  • 受理範圍:(係指前條所列人員之下列案件)
    1. 應享權益受損害案件。
    2. 遭受不當處分或冤屈不平案件。
    3. 重大傷亡案件。
    4. 兩性關係糾紛案件。
    5. 因公涉訟輔助案件。
    6. 其他個人權益受損案件或因國防部政策制定未及、不宜或因與其他法規牴觸影響權益及需跨部會協商案件。
  • 案件申請方式如下:(各級委員會電話及信箱號碼如附錄)
    1. 書面申請:以書面向各委員會提出。
    2. 電話(言詞)申請:透過委員會專線電話提出。
    3. 電子郵件申請:使用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或國防部專屬電子信箱申請。
  • 案件申請應提供下列資料:
    1. 檢附真實姓名、性別、身分證字號、服務單位、級職或職業、住址、聯絡電話。
    2. 敘明收受處分日期、理由及要求,並提供該相關文件等具體事證。
    3. 敘明本案是否已提起訴願、國家賠償,或在軍(司)法機關偵審、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或監察院調查(受理),並提供相關資料。
    4. 如經提出申訴者,應檢附相關證明及不服申訴結果之理由。
    5. 不服第一級委員會審議結果提出再審議者,應附具決議書及不服之理由。
    6. 官兵家屬申請者,並應敘明官兵姓名、級職、身分證字號及服務單位名稱
    7. 申請之年、月、日。
  • 下列案件不予受理:
    1. 無具體事實或冒、匿名案件及未具真實姓名、住址者。
    2. 已提出訴願、國家賠償、軍(司)法機關偵審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或監察院調查(受理)中之案件。
    3. 經訴願、國家賠償、軍(司)法機關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實體確定之案件。
各級委員會電話及信箱號碼
單 位 電 話 信 箱
國防部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 02-23616600 台北郵政九一一九九號信箱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 02-23143384 台北郵政九○○一二附五號信箱
陸軍總司令部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 0800-060070, 0800-321454 桃園龍潭郵政九一○○一號信箱
海軍總司令部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 0800-221760 台北大直郵政九○一五一附二號信箱
空軍總司令部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 0800-081400 台北郵政九○二五一附三號信箱
聯合後勤司令部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 0800-251090 台北南港郵政九○四八二附三號信箱
後備司令部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 0800-077775, 0800-231882 台北郵政九○四一一附二號信箱
憲兵司令部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 0800-221507 台北郵政九○○九一號信箱
本業務連絡資訊:權益組權益科 049-239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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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1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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