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
-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 三、行政院頒布「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 四、內政部訂頒「替代役特定人員尿液採驗作業要點」。
- 五、行政院頒布「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 貳、目的
為貫徹政府反毒決心,落實藥物濫用宣導、清查、輔導工作,並結合社區相關資源及專業醫療、輔導機構,瞭解替代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藥物濫用之趨勢,作為反毒政策之重要決策並期有效建立防範役男藥物濫用機制。
- 參、權責區分
- 一、役政署:
- (一)策訂替代役特定人員尿液採驗作業要點。
- (二)策訂防制替代役役男藥物濫用實施計畫。
- (三)辦理入營訓練及輔導教育之役男尿液篩檢作業。
- (四)清查毒品前科役男,實施個案列管。
- (五)協助各需用機關、服勤處所(單位)實施役男尿液檢驗。
- (六)協助轉介藥物濫用役男至醫療或戒治機構個案輔導。
- (七)辦理拒毒教育及宣導。
- 二、需用機關:
- (一)受專業訓練之役男尿液篩檢作業。
- (二)協助所屬服勤單位實施替代役特定人員之尿液追蹤檢驗及個案列管。
- 三、服勤單位、處所:
- 辦理替代役特定人員尿液懷疑篩檢作業。
- (二)轉介藥物濫用役男至醫療或戒治機構個案輔導。
- (三)辦理拒毒教育及宣導。
- 肆、實施對象
- 依據行政院「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規定,得列為尿液採驗之替代役「特定人員」如下:
- 一、入伍受訓人員。
- 二、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者(含自動請求治療)。
- 三、有事實足認有施用毒品嫌疑者。
- 四、其他於輔導教育或專業訓練期間,認為有必要實施者。
- 伍、實施方式
- 一、清查毒品前科役男:役男入營後,由役政署統一造冊,函請警察機關清查是否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科(含自動請求治療者)。
- 二、觀察晤談:各級監督長官應經常關心役男生活作息及交友狀況,發現役男精神、行為偏差或異常情形,經觀察(晤談)疑有施用毒品嫌疑者,列為特定人員。
- 三、尿液篩檢與清查:
- (一)辦理役男尿液採驗之注意事項及要領應依「替代役特定人員尿液採驗注意事項及要領」辦理(如附件一)
- (二)入伍檢驗:(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二)
- 1、入伍受訓之役男由替代役基礎訓練單位於入營三日內或放假日後,全面或隨機抽樣實施尿液篩檢。
- 2、由訓練單位採集尿液以試劑檢驗(含試劑、篩檢盤)進行篩檢。
- 3、試劑檢驗呈陽性反應者,將尿液送行政院衛生署認可或指定之檢驗機構,實施初步檢驗及確認檢驗。
- 4、役男施用毒品經發覺前,坦承並自動請求治療者,得通知家屬協助陪同前往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治療,並由役男及家屬負擔相關治療費用,就醫期間以病假登記。
- 5、尿液經確認檢驗為陽性者,由替代役基礎訓練單位檢具檢驗報告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二)輔導教育檢驗:(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三)
- 1、受輔導教育之役男於報到之日起三日內,全員實施尿液篩檢。
- 2、由訓練單位採集尿液以試劑檢驗(含試劑、篩檢盤)進行篩檢。
- 3、試劑檢驗呈陽性反應者,將尿液送行政院衛生署認可或指定之檢驗機構,實施初步檢驗及確認檢驗。
- 4、尿液經確認檢驗為陽性者,由役政署(管理組)檢具檢驗報告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三)專業訓練檢驗:(作業流程圖如附件四)
- 1、受專業訓練役男,需用機關得隨機抽樣實施尿液檢驗。
- 2、尿液經確認檢驗為陽性者,由各需用機關檢具檢驗報告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並依重大事故通報役政署。
- (四)懷疑及個案檢驗:
- 1、役男之精神或行為異常,有事實足認有施用毒品嫌疑者,訓練或服勤單位(處所),得實施懷疑檢驗;必要時得知會役政署督察人員協助尿液採驗(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五)。
- 2、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科役男或於入伍檢驗、輔導教育檢驗、專業訓練檢驗,尿液檢體經確認為陽性之役男,訓練或服勤單位(處所)應予造冊列管,每二至三個月應實施檢驗一次(作業流程圖如附件六)。
- 3、檢驗尿液經確認檢驗為陽性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並依重大事故通報需用機關及役政署。
- 4、造冊列管役男第一次檢驗尿液呈陰性者,仍應繼續列管,二至三個月後再實施篩檢一次,如尿液仍呈陰性反應者,免繼續實施檢驗,函報役政署予以除管;惟仍應注意其服勤及日常生活有無藥物濫用情形,必要時得繼續實施篩檢。
- 四、個案列管、通報:
- (一)於入伍尿液檢驗異常或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者,由訓練單位列冊追蹤輔導。(列管名冊如附件七)
- (二)役男因甄選分發、轉調或支援改屬於另一服勤單位(處所)者,原列管單位應將個案資料以密件移轉至新屬服勤單位(處所)。
- (三)需用機關實施役男尿液篩檢,經初步檢驗、確認檢驗為陽性者,應依重大事故通報役政署。(通報表如附件八)
- (四)各服勤單位(處所)、訓練單位實施役男尿液篩檢,經初步檢驗、確認檢驗為陽性者,應依重大事故通報需用機關及役政署。
- 五、轉介輔導:
- (一)役男濫用藥物個案,經篩檢發現異常者,除依重大事故通報列管外,另需由服勤單位(處所)填具個案轉介專業戒治機構轉介單(轉介單如附件九)通報役政署(管理組)轉介至專業戒治機構,提供專業輔導協助。(聯絡電話049-2394355)
- (二)役男濫用藥物個案,如有戒治意願,自動請求戒除者,則由服勤單位(處所)得核予個案病假,並轉介至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藥癮治療業務醫療機構、藥物濫用諮詢及輔導機構(請至行政院管制藥品管理局網站查詢,網址:WWW.nbcd.gov.tw)賡續戒治,以降低危害,預防再用。
- 六、預防宣導:
- (一)於役政署成立「替代役反毒大使團」,結合役男專長,因對象制宜,發展拒毒宣導之多元模式。
- (二)各需用機關、服勤處所可利用各項役男集會機會,加強宣導役男藥物不得濫用觀念,並可洽請役政署「反毒大使團」前往宣導、表演(聯絡電話049-2394359)。
- 七、加強督訪、關懷:
- (一)各需用機關、服勤單位(處所)辦理役男尿液採驗事宜,由役政署(管理組)列為重點督導項目,責由各分區督考科督察加強督考。
- (二)個案列管役男,各需用機關、服勤單位應多予關懷、協助,並對個案身分予以保密,不得有洩漏、標籤化行為。
- 陸、獎懲方式
- 一、獎勵部分
- (一)機關、單位
辦理本計畫績效優異之需用機關、服勤單位,由役政署列入業務檢(研)討會予以表揚;或推薦為下一年度慶祝兵役節大會表揚單位。
- (二)主管、承辦人員
- 1、辦理本作業績效優異主管及承辦人員,依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規定辦理敘獎,績效特優者由內政部專案核頒役政獎章(狀)。
- 2、辦理拒毒人員,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 (1)記大功:
- (a)推動整體反毒教育宣導,並辦理研究規劃及評鑑工作,經主管機關評定成效卓著者。
- (b)建立全面性或系統性之反毒輔導組織,確實發揮輔導功能,經主管機關評定成效卓著者。
- (c)規劃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發揮預防輔導功能,經主管機關評定成效卓著者。
- (2)記功:
- (a)辦理反毒教育宣導事宜,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 (b)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 (3)嘉獎:辦理拒毒工作辛勤,有具體事蹟者。
- 二、懲處部分
- (一)辦理本作業不力之相關承辦人員及主管,依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規定辦理議處。
- (二)辦理拒毒人員,依下列規定懲處之:
- 1、記大過:
- (1)未遵照規定辦理反毒宣導,情節重大者。
- (2)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怠忽職守,造成不良後果者。
- 2、記過:
- (1)未遵照規定辦理拒毒宣導或教育事宜者。
- (2)未依規定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者。
- 3、申誡:辦理拒毒有關事宜,懈怠職務或處置失當,情節輕微者。
- 柒、附則
- 一、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 二、尿液採驗(以試劑初篩、直接採驗)操作流程及示範作法,可至本部役政署網站www.nca.gov.tw-下載服務區-替代役管理類下載參閱;如對替代役尿液採驗有任何疑問,歡迎電洽役政署管理組049-2394358洽詢。
- 三、檢附移送偵辦公文範例、通報除管公文範例、移送法辦辦理流程圖及轉介專業戒治輔導流程如附件十、十一、十二、十三。
- 四、辦理替代役役男尿液採驗成果,由需用機關依附件十四,於次月十五日前彙整函送本署。
- 附表一:替代役特定人員尿液採檢注意事項及要領
- 附表二:入營檢驗作業流程圖
- 附表三:輔導教育檢驗作業流程圖
- 附表四:專業訓練檢驗作業流程圖
- 附表五:懷疑檢驗作業流程圖
- 附表六:列管個案檢驗作業流程圖
- 附表七:替代役「特定人員」尿液採檢列管名冊
- 附表八:替代役役男重大事故與意外事故通報表
- 附表九:內政部役政署替代役役男轉介專業戒治機構轉介單
- 附表十:移送偵辦公文範例
- 附表十一:通報除管公文範例
- 附表十二:替代役特定人員尿液採驗移送法辦人員處理流程圖
- 附表十三:個案轉介專業戒治機構輔導流程
- 附表十四:防治役男濫用藥物尿液篩及處理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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