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防範藥物濫用,確保替代役役男身心健康及尿液採驗之正確性,特依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替代役役男尿液採驗作業,依本作業要點辦理;本作業要點未規定者,依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及濫用藥物尿液採集作業規範規定辦理。
- 二、本作業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 (一)採尿單位:指採集替代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尿液檢體之單位。
- (二)委驗機關(構):指委託檢驗機關(構)檢驗尿液之機關(構)。
- (三)檢驗機關(構):指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可或指定,辦理尿液檢驗之機關(構)。
- 三、受檢對象及相關權責劃分:
- (一)入伍受訓之役男,替代役訓練中心得對其全員實施尿液篩檢。
- (二)受輔導教育或專業訓練之人員:
- 1.受輔導教育之役男,訓練或輔導單位得對其全員實施尿液篩檢。
- 2.受專業訓練之役男,需用機關得對其隨機抽樣實施尿液篩檢。
- (三)懷疑篩檢:
- 1.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含自動請求治療者)之役男,訓練或服勤單位(處所)應列冊及輔導,並實施篩檢。
- 2.役男之精神或行為異常,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訓練或服勤單位(處所)應實施篩檢。
- 四、尿液檢體自採集至運送檢驗機關(構),所經過之各項作業處理程序、時間、人員及尿液檢體之資訊、重要特殊跡象等,應以檢體監管紀錄表(如附表一)全程記錄列管。
- 五、尿液檢體之採集、運送、保存、檢驗,得由訓練或服勤單位(處所)委託行政院衛生署認可之專業或醫療機構執行。
- 六、尿液檢體之採集:
- (一)採集尿液檢體時,由採尿人員先行辨識受檢者之身分,全程監管採集過程,並應採取適當之防範措施,以防止尿液檢體有攙假、稀釋、調換或其他不當情事發生。採集檢體過程,受檢人行為及檢體顯有異常,應重新採集。
- (二)採尿人員應與受檢者為同一性別,並應注意受檢者隱私之保護。
- (三)採尿單位宜設專用採尿室(可限定開放廁所間數),室內馬桶應加入深藍色馬桶清潔劑,且室內無其他盥洗水源。採尿室設置有困難者,採尿人員得視單位之情況,自行決定適合之場所收集尿液。
- (四)採尿人員於採集尿液前,應請受檢者脫去足以夾藏、攙假物質之衣物,並記錄採尿過程中發現任何不尋常之跡象。
- (五)採尿人員應使用規定之尿杯收集尿液,並於收到尿液檢體後注意下列事項:
- 1.檢查收集之尿液是否達八十毫升(CC)。
- 2.於四分鐘內以溫度計測量尿液溫度有無明顯異狀;未在攝氏三十二度至三十八度範圍內者,應重新採尿。
- 3.以溫度計測量尿液溫度如有困難者,採尿人員得直接以手(戴膠質手套)觸摸尿杯表面以估計檢體溫度,判斷是否有明顯高於或低於體溫之情況。
- 4.觀察檢體是否有懸浮物及變色等任何異狀;有異狀者,應重新採尿。
- 5.檢查結果應記錄於檢體監管紀錄表第一聯步驟四重要特殊跡象欄內。
- (六)採尿人員完成尿液檢體採集後,應於受檢者視線內將檢體分裝成二瓶(每瓶至少三十毫升尿液)並貼上規定之封緘,由受檢者當場按左手大拇指印於檢體封緘上,剩餘尿液得留作簡易篩檢之用。檢體容器表面除記載採驗日期及檢體編號等必要資訊外,不得有受檢者姓名、役籍號碼或其他足以辨識之資料。
- (七)採尿人員在完成上述尿液採集步驟後,受檢者方可洗手。未達所需尿液量,採尿人員得每隔三十分鐘提供二百五十毫升之飲用水,以幫助受檢者排尿,總提供量以七百五十毫升為限。
- (八)採尿人員應完成檢體監管紀錄表第一聯至第三聯之填寫,由受檢者確認紀錄表上之記載事項後簽名。
- (九)進行尿液檢體採集時,應由採尿單位指派適當人員監管,確保程序正常運作。
- (十)受檢者拒絕接受尿液採驗時,採尿單位得依職權適度拘束其身體,為必要之措施,以行採驗,並應注意受檢者之名譽及身體。
- 七、尿液篩檢、保存及運送:
- (一)篩檢品項:篩檢以檢驗鴉片代謝物(嗎啡、可待因)及安非他命類藥物(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為基本項次,並得依需要增加其他檢驗項目。
- (二)簡易篩檢作業:各單位得先將採集之尿液裝瓶後,剩餘之尿液以簡易篩檢試劑實施篩檢。凡經篩檢為陽性或未實施簡易篩檢者,應將採集之一瓶尿液逕送檢驗機關(構)實施初步檢驗及確認檢驗。
- (三)送檢驗機關(構)檢驗之封緘尿液檢體,於尿瓶瓶身處註明檢體編號與單位名稱,採尿人員應儘速包裝妥當,不得有滲漏破損之情況,其中一瓶連同檢驗監管紀錄表之第一聯(另一瓶置於冷藏室,供複驗使用),派專人或郵寄送往檢驗機關(構);無法於三日內送達,需冷藏尿液檢體,並及早運送。
- (四)檢體監管紀錄表之第二聯由採尿單位存收,第三聯送交委驗機關(構)存收。
- (五)尿液檢體運送過程中,有任何轉手處理,均應紀錄當時之時間、人員姓名及目的。
- (六)檢驗機關(構)於收件後,應儘速完成初?檢驗、確認檢驗,無法於當日完成時,應將檢體以低於攝氏六度以下冷藏,並於收件十日內將報告函復委驗機關(構),並副知需用機關及內政部役政署。
- (七)凡經簡易篩檢、初?檢驗或確認檢驗為陰性者,尿液檢體可於收受報告十四日後銷毀。
- (八)經檢驗機關(構)檢驗為陽性者,如採尿單位對尿液檢體之檢驗報告有疑義時,得於接到檢驗報告後七日內要求複驗。涉及刑事案件之尿液檢體應保存於冷凍庫(低於攝氏零下二十度),於案件結案或保存八個月後始得銷毀。
- 八、役男施用毒品經發覺前,坦承並自動請求治療者,訓練或服勤單位(處所)得通知家屬協助陪同前往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治療,相關治療費用由役男及家屬付費。
- 九、經初?檢驗及確認檢驗為陽性者,由訓練服勤單位(處所)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並依重大事故通報需用機關及內政部役政署。
- 十、尿液檢驗異常或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者,應由訓練或服勤單位(處所)填寫替代役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列管名冊(如附表二)列冊追蹤輔導,因分發、轉調或支援改屬於另一管理單位者,原列管單位應將個案資料移轉新屬管理單位。
- 十一、經費編列權責:
- (一)入伍訓練及輔導教育期間,所需之尿瓶、籤封、簡易篩檢試劑、初?檢驗及確認檢驗等費用,由內政部役政署編列預算支應。
- (二)專業訓練期間,所需之尿瓶、籤封、簡易篩檢試劑、初?檢驗及確認檢驗等費用,由需用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 (三)役男服勤期間,所需之尿瓶、籤封、簡易篩檢試劑、初?檢驗及確認檢驗等費用,由服勤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 (四)列冊追蹤役男,所需之諮商輔導費用,由內政部役政署編列預算支應。
- 十二、一般規定事項:
- (一)各訓練或服勤單位應將每月篩檢成果及新增列管個案填寫防制役男濫用藥物尿液篩檢及處理統計表(如附表三),報請需用機關彙整後,於次月十五日前報請內政部役政署彙辦。
- (二)辦理本項工作落實,有效防制役男施用毒品,績效優異者,相關有功人員得予以獎勵。
- 附表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
- 附表二:替代役「特定人員」尿液採檢列管名冊
- 附表三:防治役男濫用藥物尿液篩檢及處理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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