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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共服務大軍 - 一般替代役】
為有效運用役男專長人力資源,提昇替代役役男服勤素質,爰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受理役男以專長資格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作業。
申請資格:
積極條件:
尚未接獲徵集令之役男且具役別機關指定之專長條件,得依下列順序依序甄試。
- 取得國家考試及格合於役別機關指定之類別專長證照。
- 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役別機關指定之類別專長證照。
- 具備主管機關會商需用機關指定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
消極條件:
- 申請役男須無緩徵、申請改判體位或延期徵集等事故;但緩徵原因能於申請之年消滅者,可提出申請。
- 大專程度以上役男具預備軍、士官資格者,須於申請時切結俟經徵服一般替代役後即放棄預備軍、士官資格,不受不得申請之限制。
- 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或限制其所服一般替代役類(役)別。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服役期限:
按行政院核定一般替代役役男自97年1月1日起不分役別一律提前10個月退役。故常備役體位實際服役期間為1年2個月,替代役體位役期為1年;另曾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仍得折算服役之役期。
申請程序:
役男須先至本署「一般替代役申請作業資訊系統」登錄基本資料及選服時段、役別、機關後,持相關證明文件至戶籍地公所兵役主管單位辦理服一般替代役。
有關一般替代役申請相關訊息,請至【一般替代役申請作業資訊系統】查詢。
有關97年專長資格服替代役第一時段梯次預判表,請下載檔案【97年專長資格服替代役第一時段梯次預判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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