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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替代役申請  *研發替代役申請 
  • 1.申請改判體位
  • 2.申請替代役須知
  • 申請條件:
      役男徵兵檢查後經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委員會判定為常備役甲等體位、常備役乙等體位、替代役體位或免役體位者。
  • 應檢送表件項目:
    1. 役男申請改判體位申請書。
    2. 申請方式:
      1. 公費檢查:檢具一般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
      2. 自費檢查:檢具本部會商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複檢醫院兵役用診斷證明書。
  • 審查內容:
    1. 應備文件是否齊全。
    2. 是否符合「體位區分標準」改判體位規定。
  • 申請及審查作業流程:
      *下載詳細資料
  1. 申請基本條件:
      役男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甲、乙等)體位並未具限制條件者,得以「一般資格」提出申請。
  2. 申請特定條件:
      常備役體位役男具前揭基本條件或替代役體位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得依其條件分別申請並依順序優先甄試。
    1. 因信仰宗教達2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以「宗教因素」提出申請。
    2. 家屬均屬65歲以上、15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役男已婚並育有15歲以下子女,除役男及配偶外,無其他家屬可照顧;或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可照顧者;但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一人者,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得以「家庭因素」提出申請。
    3. 具左列資格條件申請服替代役者,得以「專長資格」提出申請,且限以單一資格條件申請單一役別及單一需用機關,並依順序甄試:
      1. 取得國家考試及格合於本條例第4條第1項類別專長證照者。
      2. 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類別專長證照者。
      3. 具備經主管機關會同需用機關指定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
    4. 志工資格:自志願服務法公布施行日(90年1月20日)起,從事志願服務相關項目工作滿1年且服務時數達150小時以上,具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及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役男,得申請服該相關類(役)別替代役。
  3. 申請限制條件:
    1. 大專程度以上役男須不具預備軍、士官資格(具預備軍、士官資格者,須於申請時切結俟核准服替代後即放棄預備軍、士官資格)。
    2. 申請役男須無緩徵、申請改判體位或延期徵集等事故者(役男緩徵事故能於92年緩徵原因消滅者,得提出申請服替代役)。
    3. 役男須無各役別需用機關所定因犯罪經判決有罪確定限制服替代役條件者(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4. 申請區分、要件及應備證明文件:
    *下載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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